中文名:撤銷權
英文名:Right of Revocation
類 別:民法
概述
撤銷權,是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變更或者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145條第2款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鄙埔庀鄬θ嗽谙拗泼袷滦袨槟芰θ说姆ǘù砣俗氛J前行使撤銷權,撤銷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確定不發(fā)生效力。這里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對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相對人。所謂有撤銷的權利,是指善意相對人可以撤銷其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應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并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的行為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確定不發(fā)生效力。
(二)無權代理行為
民法典第171條第2款規(guī)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鄙埔庀鄬θ嗽诒淮砣俗氛J前行使撤銷權,撤銷其生效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確定不發(fā)生效力。這里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對方為無權代理人,又沒有舉證證明其有理由相信對方有代理權的相對人。這就意味著,相對人的“善意”須同時具備兩項條件:一是相對人為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對方為無權代理人;二是相對人沒有舉證證明有理由相信對方為有權代理人。
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應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并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的行為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確定不發(fā)生效力。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
(一)重大誤解
民法典第147條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敝卮笳`解要求行為人對民事法律行為的重要事項,如對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數(shù)量等存在錯誤認識或未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嚴重背離了自己的真實意愿。
并非所有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都會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如果表示人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受領人卻是在表示人真實意愿的基礎上作出了回應,從而使雙方在表示人真實意愿的基礎上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則民事法律行為不因重大誤解成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二)顯失公平
民法典第151條規(guī)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p>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必須是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結果對一方當事人過分有利,對他方當事人過分不利。顯失公平一方面著眼于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結果,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明顯失衡。另一方面,顯失公平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嚴重失衡并非當事人自愿的結果,而是由于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
(三)欺詐、脅迫
民法典第148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钡?49條規(guī)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150條規(guī)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詐、脅迫,致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為民事法律行為,屬于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受到影響,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是保護當事人事實上決定自由的需要,至于受欺詐方、受脅迫方是否因此遭受財產(chǎn)損害,在所不問。
三、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chǎn)的行為影響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民法典規(guī)定債權人撤銷權,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xiàn)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
(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第二,債務人實施了財產(chǎn)行為,包括有償財產(chǎn)行為和無償財產(chǎn)行為;第三,債務人實施的財產(chǎn)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
(二)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民法典第542條規(guī)定:“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币虼?,債務人與相對人間不會發(fā)生權利直接變動的效果。債務人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的行為被撤銷后,債務人的相對人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其擔保人仍對債務人負有擔保責任。
四、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民法典第658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
在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民法典第663條第1款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此外,該條第2款規(guī)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第664條規(guī)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行使?!边@一期間同樣是除斥期間。
民法典第665條規(guī)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p>
五、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辦理了結婚登記的男女,因欠缺結婚合意,受到脅迫或欺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婚姻??沙蜂N婚姻與無效婚姻不同的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其婚姻關系的權利,但如果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的,當事人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有以下兩種法定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一)脅迫
民法典第1052條第1款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構成脅迫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有脅迫的行為。脅迫行為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由第三人實施脅迫的,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可請求撤銷該婚姻。第二,有脅迫的故意,即行為人有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而結婚的情況。第三,受脅迫一方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盡管脅迫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但當事人的內(nèi)心意思和心理活動具有復雜性,受脅迫方是否行使撤銷請求權,應由受脅迫方自行決定,法律不予干預。
(二)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苯Y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一方惡意隱瞞重大疾病構成欺詐,致使對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疾病”的范圍,但基于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可以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應當是指足以危害到對方或下一代健康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
六、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5條、147條、148條、149條、150條、151條、152條、155條、171條、199條、538條、539條、540條、541條、542條、658條、663條、664條、665條、702條、1052條、105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20〕15號第26條。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馬毓晨 廖衛(wèi)華
總平臺審核編輯:翟鈺